由于当地司法人员的坚守,刘志伟追求的撤案及轻判的结果并没有实现,中间人因介绍贿赂罪获刑
广东法院近日审结一宗介绍贿赂罪案,该案公开的判决书披露了原广东省委第六巡视组组长刘志伟两次共收受100万港币、20万元人民币承诺帮人撤销刑事案件或轻判的事实,不过,由于当地司法人员的坚守,刘志伟追求的撤案及轻判的结果并没有实现。
该案中,向刘志伟介绍贿赂的广东某公司董事长周某某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而刘志伟2016年被通报落马,其涉嫌受贿超过5000万元案2018年2月开庭审理后,目前尚未见公开宣判结果。
为案件说情
周某某,男,1966年出生,大专文化,是广东某公司董事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个体经营者刘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高明区涉嫌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以及行贿犯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3年,刘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通过被告人周某某的介绍找到时任广东省委第六巡视组组长刘志伟(另案处理),希望利用刘志伟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其说情,以达到不起诉或轻判的目的。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与刘志伟约在广州市珠江新城某酒楼见面后,带刘某前往该处与刘志伟见面,刘志伟听取了刘某介绍案情后,答应了其请托请求。见面结束时,刘某将准备好的人民币20万元及茶叶等礼品送给刘志伟。
刘志伟在证言中回忆,和刘某及周某某吃饭后不久,他打电话给佛山市高明区区委书记谭某,和他大概讲了一下刘某涉案的情况,请他帮忙协调一下高明区检察院,看能不能做不起诉或撤案处理。谭某答应先了解一下情况再作答复。
“几天后一个中午,我过去高明区找谭某了解刘某案件的情况,他安排在高明区政府招待所吃饭,我是带了周某某一起去的,不过他是在另外一间房吃饭。”刘志伟说。
刘志伟在证言中回忆:“当时谭还约了高明区检察院的郭姓检察长过来,吃饭期间,我向郭检察长提出对刘某的案件能不能做撤案处理,郭检察长大概讲了一下刘某涉案的情况,还说这个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充分,撤案有难度。我就提出让他们尽量帮忙,争取能从轻从宽处理,郭检察长和谭某表示尽力而为。”
时任高明区检察院检察长郭某在证言中说,当时,“谭书记向我们介绍了刘志伟,然后我就将这件案件的基本情况向刘志伟说了。刘志伟听了后希望我们做撤案处理,当时我的基本态度是这个案件我们是依法办理的,有证据有事实,没有撤案的理由。”
郭某在证言中说,刘志伟听了之后不太满意,提了两个问题,一是说刘某并没有公职人员身份,二是认为其实是共同贪污的人员向刘某索贿,“针对刘志伟这两个质疑,我都向他解释了。刘志伟听了后没再提进一步的要求,但要求我们给刘某处理得轻一点,考虑到领导的面子,我含糊地回答会跟进这件案子。”
郭某还说:“刘志伟这次出面过问这个案子之后,我和谭书记私底下商量了一下,共同的意见是这个案子不可能撤案,刘志伟的要求我们是达不到的。但由于顾及到他是领导的面子,当下只能先拖。说不定过段时间刘志伟职务变动了,我们处理起来的阻力就小一些,实在要判刑的话也给刘志伟有个接受的时间。”
干预办案未果
刘某的事就这样拖了好几个月。刘志伟在证言中说,期间,周某某和刘某打电话催问案件处理情况,他都说正在协调处理,让他们放心。约在2014年中旬,又有人打电话问案件处理进展,“我跟他们说这个事情不好弄,难度比较大,我会继续找相关领导沟通说情、疏通关系。”
几天后,刘志伟再约谭某了解刘某案件进展,谭某同样安排他们在高明区政府招待所的房间吃饭。
刘志伟在证言中回忆:“这次吃饭,高明区检察院的郭检察长和高明区法院的李姓院长都在,李院长还介绍了刘某案件的情况,我问他们刘某案件能不能做撤案处理,不过李院长表示很为难,说这个案件现在已经进入审判程序,撤案是不可能的,判是一定要判的。”
“我就提出那就尽量处理轻一点,看能不能判缓刑。李院长没有明确表态,只是说会继续跟进。这次吃饭,我也带了周某某去的,不过也是安排他在另外一个房问,没和我们一起吃。”刘志伟说。
郭某在证言中说,“2014年八月的一天,谭书记突然打电话给我,说刘志伟又约了一起谈案子,叫他去区政府招待所吃饭,这次谭书记还找来高明区法院院长。当时刘某已被法院收押了,刘志伟要求给刘某判缓刑,我和高明区法院的院长都向他解释缓刑应该是判不了,但也没有直接驳他面子,敷衍他说会继续跟进。当时很明显感觉到刘志伟很不高兴。”
法院查明认定:
2014年六七月的一天,刘志伟电话告知周某某称该案情况复杂,要找有关领导说情并疏通关系,周某某便将刘志伟的意思转告刘某。数日后,刘某在深圳将一个装有100万元港币的资料袋托被告人周某某送给刘志伟。
随后,周某某前往广州,将上述100万元港币转送给刘志伟。刘志伟接受刘某的请托后,多次向佛山市高明区司法机关过问该案,干预案件的办理,但未果。2014年8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贪污、行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目前刘某在监狱服刑。
经办刘某案的主审法官在证言中说,在该案审判过程中,没有人找其打听、说情或过问案情。合议庭认定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二审也得到佛山中院裁定维持。“这个案件的判决是依法作出的,没有受到案外因素的干扰。”
就周某某介绍贿赂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在立案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建议从宽处罚,对公诉机关的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近日,周某某被判决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