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款待”老友,明知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却下河捕鱼,由于所捕鱼类中有国家级保护动物,一对老友各领刑责。
鄠邑区人王某与陈某是多年好友,王某到陈某家做客时,陈某提议:“我家附近河里有鱼,咱们捕几条鱼回来熬个汤怎么样?”王某正好也想打打牙祭,二人一拍即合,带上电鱼的工具,驱车前往天华山自然保护区木河沟。陈某背着捕鱼器走在前面使用带电设备电鱼,王某跟在后面提着木桶装电死的鱼。仅十几分钟“收获”颇丰,共捕鱼21尾,正当二人准备开车返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截获。
经鉴定,二人捕获的21尾鱼中有4尾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鱼类秦岭细鳞鲑。秦岭细鳞鲑为秦岭山区特有物种,俗称“梅花鱼”“五色鱼”,属鱼纲,鲑形目,细鳞鲑属,为第四纪冰川遗留的典型冷水鱼,距今已有200多万年的历史,被列入中国濒危物种红皮书。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释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综合考虑陈某、王某二人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社会危害性,并查阅了全国关于该罪名已生效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该案,并提出了幅度区间量刑建议。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最终法院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触犯刑法将悔之晚矣。”检察官表示,秦岭以自然景观秀美、生态资源丰富享誉海内外,不仅是西安名副其实的后花园,更是各类野生动物天然的栖息地。我们不仅不能随意捕杀和伤害野生动物,而且还应当为它们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维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做文明、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