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益阳法院依法对黄某某寻衅滋事案、曹某科聚众斗殴案、王某导组织卖淫案、郭某协助组织卖淫案等4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典型案例
1、被告人黄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08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周某、 姚某某、谭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且自2017年以来以刘某某经营的某夜宵店为聚集窝点,采取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在南县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赌场内非法高利放贷,以“软暴力”手段讨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判决结果:
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2、被告人曹某科聚众斗殴案
基本案情:
2006年以来,被告人曹某科和曹某旺(已判刑)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了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抢劫、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及吸食毒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2016年12月21日,彭某坚与曹某旺因开设赌场的事发生矛盾,并约定斗殴。22时许,彭某坚邀集曹某林、彭某等十余人分乘五辆车到达炭山湖渔场的赌场。被告人曹某科见曹某旺、曹某等人拿着“鸟铳”、篾刀、铁锹等从房间内出来,遂在台阶上拿起一把铁锹。彭某坚朝天上开了一枪,曹某旺见状也向着彭某坚一方开了一枪,双方人员随即各自持砍刀、铁锹等器械开始斗殴。后因曹某林、曹某等多人受伤双方停止斗殴。
判决结果:
赫山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3、被告人王某导组织卖淫案、郭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下半年以来,黄某东、姚某宗合谋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利,在安化县梅城镇租房设立办公室,招募发卡员到益阳城区宾馆、酒店发放卡片招揽嫖客,安排话务员接听嫖客电话,通过微信安排司机接送卖淫妇女至嫖客指定的地点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逐渐控制了益阳城区大部分宾馆、酒店的发卡招嫖活动,发展成为组织妇女卖淫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导于2015年10月加入该组织卖淫犯罪集团。2018年4月,被告人郭某经人介绍该组织卖淫犯罪集团担任司机,负责接送卖淫妇女到益阳城区各宾馆酒店提供性服务。
判决结果:
赫山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导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郭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