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一审稿扩大了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将档案封闭期由30年缩短为25年,并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做好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
南都记者 刘嫚 摄
南都记者获悉,此次提交的档案法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共八章四十二条,比现行法(六章二十七条)增加二章,即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增加十六条,修改十五条,删除一条。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一审稿对扩大档案开放与利用作出新规。草案一审稿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25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25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前我国档案的封闭期是30年,此次修订或使部分档案更快“解封”,档案开放度进一步提高。
此外,修订草案中还明确了档案开放鉴定制度,如第二十三条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由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鉴定由档案形成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在移交前完成开放鉴定工作。同时还允许外国人和组织利用我国已开放档案。
除了扩大档案的开放力度,修订草案还提出做好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如第十四条规定: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移交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