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00余吨含重金属的污泥,在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倾倒在废弃沙坑内。近日,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在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庭审现场,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四川某某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被告人彭某将本公司收纳的污水处理厂形成的含有重金属的污泥,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出资交由没有处理资质的周某昌、徐某进行处置。
此后,周某昌在陈某金的介绍下,组织货车司机被告人王某彬等人,将从四川某某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出的污泥倾倒在位于崇州市崇阳镇红桥村10组的废弃砂坑。过程中,周某昌和陈某金望风、带路,余某全在现场指挥倾倒和计算倾倒污泥车次。
经过专业检测,被倾倒的污泥内含有汞、砷、总铬、镉、铅、六价铬、铜、铜、镍、锌等重金属。测量发现,倾倒污泥方量为8974. 62立方米,重量约为6903吨,面积多达2381.26平方米。
案发后,四川某某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崇州市环保局、崇州市崇阳镇政府的监督下,将所有倾倒的污泥全部清运完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属于有毒物质的含有重金属且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形成的污泥直接倾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以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针对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部分的诉讼,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各被告人当庭承诺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对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公告费愿意立即给付,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介于被告单位在案发后对污泥进行了清运,各被告人同意赔偿环境资源损失,并与公益诉讼提起人达成调解协议,有悔罪表现。合议庭当庭宣判,对被告单位判决单处罚金五万元,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缓刑,同时处以二万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罚金。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良好得自然生态环境是我们共同生存发展之基,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单位本来从事的是处理污泥的项目,其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也具有响应的治理污染的知识,却在明知不能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随意处置的情况下交给其他被告人予以倾倒,其他被告人的户籍地均系位于成都西部战略地带的崇州市、大邑县,依然将污泥引入到邻县、邻村、本地进行倾倒,严重危害了当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地区生态环境,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