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涉职务侵占罪、行贿罪的嫌疑人周广华在被羁押515天后因病身亡,在此期间,看守所曾4次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未果。而在医院明确建议嫌疑人住院治疗时,病历显示“其拒绝”。
刑事案件嫌疑人在羁押期间身亡,公开报道中已非第一次出现,所不同的是,从现有报道看,除了脚踢被羁押者的民警被停职的细节,本案尚未看到办案人员涉嫌刑讯、羁押场所管理人员涉嫌严重暴力对待的证据,而死者周广华在收押前患有陈旧性肺结核、肺大疱病等疾病,“常年间断性咳血”,在羁押人员身亡后,其实际身体状况本身是否符合羁押的条件成了迫切需要追问的细节。
特别是在第一次收押前,看守所曾向玉田县公安局出具过暂不收押通知书,“周广华右肺结核空洞、咳血、双肺大泡等不符合收押条件”。从这个细节可以看到,看守所对拟羁押人员进行入所身体检查确实有其必要性,2017年6月,“两高三部”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申和细化看守所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而看守所态度的变化,是在周广华入院治疗、“病情好转”后,但在执行羁押期间,看守所又多次书面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现在回看,这固然有被羁押人员病情不断反复、加重的背景,但有必要调查和追问的是,此前的“符合羁押条件”到底是基于当事人身体状况的医学判断,还是有其他非医学因素施加了影响?
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第三次发出的情况说明。
刑拘、逮捕等羁押手段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都属于审前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重羁押、轻取保”一直是司法改革所致力改变的现状,毕竟,“羁押为例外,取保为常态”才符合现代刑事法治的要求。不仅如此,近年来,国家层面从保护民营企业的视角出发,多次重申“不逮捕也能办的案子,一律不逮捕”的态度。就在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北京大学的一段答问视频在社交平台刷屏,张军坦言,“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的”。
逮捕,包括逮捕前的刑拘,作为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法律历来对其适用都有严格限制,对公民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秉持基本的审慎态度,一直是从立法到国家高层的坚决态度,不仅对民营企业家因如此,对普通公民亦然。只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审前强制措施一度被视为一种惩罚和威慑手段,变更强制措施便成了“积极配合”、“表现良好”的某种优待,甚至成为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有所转圜的某种信号。
被羁押者周广华之死需要权威调查,周广华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羁押条件?看守所、医院的多次建议为何起不到作用?病历上显示的当事人拒绝入院治疗是否为被羁押状态的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当事人病重后,家属再次提交保外就医申请,但在还没能等到鉴定结果的时候便出了人命,这其中需要调查、追责和反思的问题必须直面。
从周广华之死可以看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一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防范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制度,本身就很有必要。它体现的是国家法治的进展,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有效性与及时性,直接关系到具体制度能否扎实落地,关系到每一个具体公民的法治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