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组织开展回购违约处置业务
6月1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提升银行间市场回购违约处置效率,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平稳有序开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组织开展回购违约处置业务。
根据试行细则,所谓回购违约处置,指因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简称违约方)触发违约事件且交易双方未能就违约处置协商一致,逆回购方(简称守约方)委托交易中心通过匿名拍卖等市场化机制处置相关回购债券的机制。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正回购方触发违约事件时,回购债券可参照本细则进行违约处置。
在处置申请方面,守约方须承诺申请回购违约处置所依据的债权和质权等权利基础不存在瑕疵,且拟处置回购债券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交易中心依守约方委托开展的回购违约处置不表明对回购债券的权属、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相关风险由回购违约处置参与各方及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交易中心于拍卖日向市场公告拟拍卖回购债券的最低成交价格,最低成交价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回购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拍卖日前三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成交价格的80%;(二)回购债券在拍卖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成交价格的,或计算样本数过少的,按回购债券在拍卖日前一交易日交易中心估值价格的80%确定。
对此,华泰固收认为,回购违约处置业务主要意义在于用质押物信用代替机构信用。非银融资链条断裂,市场对中小机构的信任大幅削弱,对小机构一刀切的现象出现。该文件有利于向更认券转变,有助于鼓励其他机构向质押优质债券标的的中小机构出钱的意愿,但前提是回购债券资质要过关。此外,回购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拍卖日前三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成交价格的80%,也要求资金融出方对信用资质要有严格把控,低资质信用债融资能力预计仍较弱。
以下为文件全文: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间市场回购违约处置效率,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平稳有序开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依法做好债券回购违约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与机构应遵守本细则、签署的回购主协议及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和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回购违约处置,不得从事欺诈、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等违反法律、监管要求、影响银行间市场交易秩序和损害相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回购违约处置指因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以下简称违约方)触发违约事件且交易双方未能就违约处置协商一致,逆回购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委托交易中心通过匿名拍卖等市场化机制处置相关回购债券的机制。
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正回购方触发违约事件时,回购债券可参照本细则进行违约处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回购债券匿名拍卖,是指交易中心组织市场参与者在特定时间,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回购债券集中匿名交易的行为。
第二章 处置申请
第五条 守约方拟委托交易中心开展回购违约处置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回购违约处置申请表》;
(二)已违约回购交易的成交单;
(三)交易违约的证明材料;
(四)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经与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核对无误的,交易中心将申请受理和处置安排场次通知守约方和违约方。若两名及以上守约方申请对同一只回购债券进行回购违约处置的,交易中心根据受理先后顺序安排处置场次。
第六条 守约方须承诺申请回购违约处置所依据的债权和质权等权利基础不存在瑕疵,且拟处置回购债券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交易中心依守约方委托开展的回购违约处置不表明对回购债券的权属、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相关风险由回购违约处置参与各方及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参与机构开展回购债券匿名拍卖应满足和遵守以下要求:
(一)具备必要的业务资质和有效、充分的机构内部许可,具备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操作流程;
(二)充分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债券匿名拍卖的各类风险;
(三)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所开展的债券匿名拍卖行为均为基于独立判断作出的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和违规代理行为;
(五)严格按照交易中心成交单履行成交义务;
(六)接受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交易中心的监测检查。
交易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机构开通匿名拍卖权限,机构管理员为本机构交易员开通交易权限。
第三章 处置流程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于回购违约处置受理日向市场发布回购债券匿名拍卖公告,内容包括匿名拍卖申报日期、拍卖日期、拍卖各阶段有效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 申报日,意向参与机构向交易中心进行回购债券匿名拍卖申报。
第十条 交易中心于拍卖日向市场公告拟拍卖回购债券的最低成交价格,最低成交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回购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拍卖日前三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成交价格的80%;
(二)回购债券在拍卖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成交价格的,或计算样本数过少的,按回购债券在拍卖日前一交易日交易中心估值价格的80%确定。
第十一条 拍卖日,参与机构可在预设区间内报价。交易中心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计算统一成交价,拍卖持续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参与匿名拍卖应需满足交易中心设定的交易参数,单笔报价量最小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券面总额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100万元整,清算速度为T+1。如有变化,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回购债券匿名拍卖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视情况终止拍卖:
(一)回购债券发行人披露重大事件;
(二)相关权利方提出书面异议;
(三)守约方和违约方就违约处置达成一致,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
(四)其他交易中心认定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回购债券匿名拍卖结束后,交易中心将出具拍卖成交信息及违约方相关信息等信息的成交单。成交单具有法律约束力,守约方和回购债券买方(以下简称买方)应按照成交单约定完成交易结算。
一方未按成交单履行成交义务的,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匿名拍卖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违约处理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回购债券未全部拍卖成功且已成交的匿名拍卖金额不足以偿还违约方债务的,守约方可就未处置回购债券再次向交易中心提交回购违约处置申请。
第四章 结算安排
第十六条 匿名拍卖结束后,交易中心将处置结果传至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并通知违约方。
第十七条 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根据处置结果完成回购债券的质押登记解除、债券过户和款项支付等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若回购违约处置所得款项大于违约方债务的,由守约方自行或根据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机构相关规定返还违约方。
第十九条 若发生结算失败,且结算完成款项不足以偿还违约方债务的,守约方可就未处置回购债券再次向交易中心提交回购违约处置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履行回购违约处置业务日常监测职责。
第二十一条 参加回购违约处置的机构应当遵循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与对手方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发现参与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有权要求参与机构立即停止相关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约谈和服务禁止等处理,并视情节严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一)随意报价或者有意误导市场,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
(三)私下达成交易,通过合谋、串通、哄抬价格等方式干预市场价格;
(四)买方不按成交单约定履行合同;
(五)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和相关银行间市场交易、结算规则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回购违约处置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交易中心应尽合理努力采取相应措施,但对于因此给任何方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守约方、违约方以及买方之间因回购违约处置发生纠纷的,各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