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有效期,就提示付款期限而言一般为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
根据《票据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票据法》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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