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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可变更指欠缺某种合同的生效要件吗?

来源:剧情啦 发布时间:2023-05-18 13:26:19

一、

什么是合同的可变更

合同的可变更指欠缺某种合同的生效要件。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

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法院或仲裁机构;

在签订合同之后一年内,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的情况下是可以成功申请撤销合同的,当在法定情形下,撤销权是可以消灭的。

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种类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

可变更合同起诉时效是多少?

合同变更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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