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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内容是什么?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补偿多少?

来源:法治通 发布时间:2023-05-18 14:37:44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但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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