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应该由谁执行完成?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债务人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债务重组停牌多久并未在民法典中予以明确,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法院裁决需要进行重整的公司,需要在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务重整。
破产重整程序是什么?
破产重整的程序是:
1.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获批准;
3.由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4.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重整一般需要一年时间,具体时长由债务人重整的实际情况决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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