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态 消费 创业 汽车 商业 房产 互联网 纵横 聚焦 快讯 热点 手机版
资讯频道 >

妻子不堪长期家暴杀死丈夫被判刑五年,最高法: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23-06-17 00:35:12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故意杀人案例中,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丈夫,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介绍,这是全国首例适用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案件。

遭遇长期家暴又被逼迫离婚,女子杀死丈夫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姚某某(女)和方某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四个子女。方某某与姚某某结婚十余年来,在不顺意时即对姚某某拳打脚踢。2013年下半年,方某某开始有婚外情,在日常生活中变本加厉地对姚某某实施殴打。

一天中午,方某某在其务工的温州某厂三楼员工宿舍内因琐事再次殴打姚某某,当晚还向姚某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独自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用。次日凌晨,姚某某在绝望无助、心生怨恨的情况下产生杀害方某某的想法。姚某某趁方某某熟睡之际,持宿舍内的螺纹钢管猛击其头部数下,又拿来菜刀砍切其颈部,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姚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

案发后,被害人方某某的父母表示谅解姚某某的行为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姚某某因不堪忍受方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持械将其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在案十位证人的证言,应当认定方某某在婚姻生活中对姚某某实施了长期的家庭暴力。被告人姚某某对被害人方某某实施的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默默忍受,终因方某某逼迫其离婚并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而产生反抗的念头,其杀人动机并非卑劣;姚某某在杀人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两种凶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承认有泄愤、报复的心理,但结合家暴问题专家的意见,姚某某属于家庭暴力受暴妇女,其采取杀害被害人这种外人看似残忍的行为,实际上有其内在意识,是为了避免遭受更严重家暴的报复。姚某某作案后没有逃匿或隐瞒、毁灭罪证,而是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作案使用的菜刀,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综上,姚某某的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方某某的父母对姚某某表示谅解,鉴于姚某某尚有四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对姚某某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对被告人姚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适用《反家暴意见》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据介绍,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在该意见第20条中,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害、伤害施暴人案件的处罚。

本案系首例适用两高两部《反家暴意见》将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案件。本案深入了解被告人姚某某作为受暴妇女的特殊心理和行为模式,全面把握姚某某在本案中的作案动机、犯罪手段以及量刑情节。

本案还是全国首例家暴问题专家证人意见被判决采纳的案件。在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中引入专家证人证言,对其他地方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关键词:
责任编辑:FG003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所有文章、评论、信息、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Copyright 2013-2020  高陵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6840号-34
 

营业执照
 

联系邮箱:920 891 263@qq.com     glxcb.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