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
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如下: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规定,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是指不需经作者同意,只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这种著作权限制方法,通常包括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两方面内容。
(1)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需经著作权人同意,但事后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即许可的付费使用。
(2)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当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权利时,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一次性指定授权下,特定申请使用作品的人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支付合理的报酬。
二、
不受著作权保护作品有哪些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三、
著作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不同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计算起点不同: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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